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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来源: 发布:2015年01月26日 03:34:44 作者: 人气:685

昆明市旅游局公告

2010年第4号

一、2010年一季度旅游投诉情况:

(一)被投诉方:杨雅娜(导游),投诉方:魏新洪一行两人(游客),投诉事由:导游未尽职责,讲解用语不文明,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理情况:被投诉方向投诉方赔礼道歉,给予杨雅娜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二)被投诉方:锦昕酒店,投诉方:孙佩霞(游客),投诉事由:因投诉方原因致使门卡损坏,被投诉方收取50元赔偿费。处理情况:提供服务的旅行社与锦昕酒店各承担25元,退还投诉方人民币50元。

(三)被投诉方:付巧梅(导游),投诉方:王耀蓉、夏芳(游客),投诉事由:服务态度差,讲解用语不文明,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理情况:被投诉方向投诉方赔礼道歉,给予付巧梅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四)被投诉方:张伟(导游),投诉方:邓裴杰一行三人(游客),投诉事由:讲解质量差,购物时间长,服务态度差。处理情况:被投诉方向投诉方赔礼道歉,责成昆明旅行社(国际)有限公司对张伟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旅行社违规经营情况

云南雪峰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违规车辆在昆接待旅游团队,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导游人员违规情况

(一)杨桂明,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二)王西玥,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四、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违规情况

(一)以下2名旅游服务人员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违规行为和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蔡燕飞(服务单位:云南雪峰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张丽佳(服务单位:昆明任我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二)以下6名旅游服务人员使用违规车辆在昆接待旅游团队,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违规行为和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黄雯(服务单位:云南永和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谢钧(服务单位:云南红土地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祝利桥(服务单位:云南九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刘奇云(服务单位: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刘楚宾(服务单位: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王嫚丽(服务单位: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