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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局公告2009年第1号

来源: 发布:2015年01月26日 00:35:49 作者: 人气:750

昆明市旅游局公告 2009年第 1 号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对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调查处理的单位、个人的违规经营行为及旅游投诉情况予以公告: 一、旅行社违规经营情况 (一)以下4家旅行社使用违规车辆在昆接待旅游团队,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违规行为和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云南省国际旅行社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云南旅游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二)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门市部,经营旅游业务。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违规行为发生时间为2009年4月,适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昆明青年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四)昆明博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五)昆明鸿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团队信息等相关资料,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二、导游人员违规情况 (一)邱海燕,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二)刘丹凤,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崔建光,导游证号:D-5301-006414,进行导游活动时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四)钱文翠,导游证号:D-5301-004565,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违反了《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违规情况 (一)以下8名旅游服务人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或者提供旅游服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违规行为和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王琦(服务单位:云南世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尹念洪(服务单位:云南航空国际旅行社)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王天明(服务单位:云南新联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陈军(服务单位:云南旅游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王奕丹(服务单位: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刘佳梅(服务单位:云南国贸旅行社)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邵亮(服务单位:云南金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李涛(服务单位:昆明安益旅行社)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二)以下6名旅游服务人员使用违规车辆在昆接待旅游团队,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违规行为和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黄秋莉(服务单位:云南国泰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周炳南(服务单位:云南招商国际旅行社)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毕玲翠(服务单位:云南假日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谭德平(服务单位:云南旅游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杨志安(服务单位:云南广大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给予张勤(服务单位:昆明市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云南省交通旅游总公司,调派违规车辆在昆接待旅游团队,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四)李智超(服务单位: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合同或者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违反了《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五)杨德国(服务单位: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违规操作旅游团队,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六)宜良岩泉风景区,在接待游客游览中利用宗教活动误导旅游者消费,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七)张树芬(服务单位:宜良岩泉风景区,职务:讲解员),在接待游客游览中利用宗教活动误导旅游者消费,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八)姚蓉,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规行为发生时间为2009年4月21日,适用《旅行社管理条例》),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九)肖鸿明(服务单位:云南国贸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队过程中未安排导游服务,未按照合同或者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违反了《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四、旅游投诉情况 (一)被投诉方:云南科友旅行社,投诉方:李世英夫妻二人,投诉事由:因被投诉方原因,投诉方在旅游过程中不慎摔伤,致髌骨骨折入院治疗。处理情况:由被投诉方承担投诉方相应治疗费、食宿费,支付投诉方返程费人民币3100元。 (二)被投诉方: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投诉方:刘瑞,投诉事由:旅行社减少景点,多收自费项目。处理情况:被投诉方退赔投诉方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600元。 (三)被投诉方:云南光大旅行社,投诉方:邹佳丽,投诉事由: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私自改变旅游行程。处理情况:被投诉方一次性赔付投诉方人民币1600元。 (四)被投诉方:昆明航空众宇旅行社有限公司,投诉方:闫庆才,投诉事由:因旅行社原因,投诉方对所购商品不满意,要求退货。处理情况:被投诉方退回投诉方购物款人民币1950元。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